增值稅普通發票都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嗎?
增值稅普通發票,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。在日常消費、生產經營活動中都會涉及。那么,不同情況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,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應該如何填寫呢?光明米業經濟園區“小蜜蜂”為大家梳理了一下。
針對不同的主體,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也有所不同,首先,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政策依據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
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情形:
1、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的第一條規定,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;
2、政府、事業單位、醫院、軍隊、學校沒有納稅人識別號,不屬于企業,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;
3、購買方為國外客戶,不適用16號公告,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。
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情形:
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本公告所稱企業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業法人、企業分支機構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。
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,作為企業方,取得企業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,如果未填寫稅號的,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,如計稅、退稅、抵免等。光明米業經濟園區注冊公司熱線:021-36336705,021-56630180,021-56050070
本文參考來源:上海稅務